1 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构成的储烟仓内;
2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/2以上,当设置在侧墙时,其近的边际与吊顶的间隔不该大于0.5m;
3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敞开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,应在现场设置手动敞开设备;
4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,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际之间的水平间隔不该小于1.5m;
5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该大于大答应排烟量,大答应排烟量应按照本标准第5.2.12条的规则计算断定。
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/s。
当排烟阀或排烟口设在吊顶内,经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,应契合下列规则:
1 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进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.5m/s,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资料;
2 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该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%,且应均匀布置。
排烟系统与通风、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。当合用时,应契合排烟系统的要求。